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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旅議會容旅行社自訂外遊團導遊小費

香港市民參加旅行團外遊,除繳付基本團費外,亦會在外地行程臨近結束時,向隨團領隊支付俗稱導遊「小費」的服務費;雖然團友名義上可以「導遊服務質素欠佳」或「行程貨不對辦」等理由拒絕支付,但肯定會面對導遊敵視、半哄半嚇的語氣要求如數付鈔,故99%的團友在怕麻煩下,最終會支付,寧可返港再投訴。

據了解,因當年有些旅行社以極低的團費招徠旅客,但沒有列明要收極高的「小費」,此舉不單擾亂市場秩序,而「小費」亦沒有打印花稅,大大損害旅客應得的保障。後來,旅議會定出「建議」服務費上限的制度,委員會成員包括旅行社代表,已經沿用逾廿年。

筆者翻查多間旅行社資料,目前往亞洲的旅行團每日「小費」平均約100元一天,各旅行社之間只有輕微數額上落,例如星馬5日團每位500元;台灣4日團每位400元;韓國首爾5日團每位500元;日本北海道6日每位720元。至於到內地,韶關3日團每位180元;雲南6日團每位480元。在長途旅團方面,東歐9日團每位1260元;俄羅斯8日團每位1120元;美國西岸及加拿大7日團每位980元,而9日則每位1260元;澳洲7日團每位980元左右。

香港旅遊業議會收到競爭事務委員會通知,指議會就旅行團服務費所設的指引涉及「建議」兩字,被指違反「反競爭」中「合謀定價」的原則。

旅議會幹事董耀中昨天表示,轄下相關委員會將於下月開會討論取消小費建議安排,考慮改由旅行社自訂服務費。他表示,會確保消費者有足夠保障,要求旅行社清晰列明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費價格。由於議會不希望新收費模式對復活節出團有太大影響,故初步預計新安排會在本年中即5、6月左右起實施。

在香港旅遊業議會撤銷外遊建議小費後,「服務費」可在出團前或行程結束後收取,屆時市民要審慎「格價」,比較不同旅行社的小費,因為收費或會如「海鮮價」,亦會出現間間不同的情況,亦可能出現部分旅行社以「低團費、高服務費」來增加旅行社收入。現時外遊團收取的服務費,全部是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在當地收取,領隊把收費與旅行社拆帳,部分歸旅行社,再把部分「小費」分予當地司機。

對消費者來說,可能會因一時的「低價團費」報團,但事實上,值得留意是這些「服務費」不納入「旅遊業賠償基金」範圍,勢對旅客難有保障。

《競爭條例》原針對公司或商會「合謀定價」,卻對領隊或消費者造成困擾。現時外遊領隊每月底薪平均約二、三千元,其餘收入依靠旅行團的人頭服務費。有旅行社老行尊表示,部分領隊不願意由旅行社先收取服務費,因為領隊在旅遊當地收取的是現金,只要扣起付給當地司機和導遊的費用,就可放入自己袋,但若由旅行社在團費內收取,經過一輪行政手續,要很遲才收到錢,領隊未必願意。

港人愛旅遊,報團者眾,旅議會撤銷建議服務費指引是好事還是壞事,尚待觀察,但在新制度實行前,真的要好好商量,特別是會有機會影響導遊的收入,應多聆聽導遊或旅遊業從業員的意見。消費者委員會亦即好好監察旅社收取服務費的方式,會否對市民造成不公及無保障。

資料來源: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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