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 8月1日電据國家旅遊局網站消息,旅遊局今日公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擬規定,旅行社不得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前款活動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
《送審稿》擬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下列事項,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向旅遊者作出準確、詳細說明,由旅遊者簽字確認:一是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二是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三是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前款活動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
旅遊者同意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雙方就旅遊者在行程中拒絕參加相關活動時,旅行社能否退還費用達成一致後,旅行社應當在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收取相關費用。
此外,在旅遊行程中,已同意參加本條第一款活動的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相關活動,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進入指定購物場所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也不得因此向旅遊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