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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航班”提前”起飛掉隊遊客告旅行社違約獲全額退款

原標題:旅行社誤導?遊客誤解?掉隊遊客告旅行社違約獲全額退款
  訂單上顯示概旅行產品第一天是“2月9日”,可究竟是2月9日集合,還是2月9日航班起飛?

  邱先生與家人一起報團去菲律賓旅遊,出發當天卻被告知出行航班已於當日凌晨“提前”起飛。“掉隊”的邱先生將某國際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旅遊費用27076元,並賠償違約金5415元。
  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旅行社向邱先生全額退還旅遊費用,駁回邱先生其餘訴訟請求。
  航班“提前”飛走
  去年12月,邱先生在網​​上預訂了今年春節期間菲律賓長灘島5日4晚半自助旅遊產品,出行人員4人,總價款27076元。訂單載明:“2月9日週二上海出發,2月13日週六返程”。今年2月4日,旅行社向邱先生髮送手機短信,告知“出團通知和機票行程單已上傳至相關網頁,請自行登陸在我的訂單裡面打印攜帶出行”。邱先生隨即登陸相關網站手機客戶端,但沒有收到出團通知。
  2月9日上午,準備當晚去機場隨團出遊的邱先生及家人接到旅行社領隊電話,告知出行航班已於當日凌晨起飛。驚訝之於,邱先生要求改簽其他航班,旅行社表示需補差價2萬餘元。無奈,邱先生只得提出取消訂單,要求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訂單金額20%的違約金5415元。旅行社表示只能賠償500元。雙方協商不成,邱先生向長寧法院起訴。
  “第一天”是哪一天
  法庭上,邱先生以《訂單》、《行程單》為依據,認為《行程單》中的“第一天”應該是2月9日,旅行社為他預訂的行程比訂單確定的時間提前了一天,實為2月8日至12日;而且,旅行社沒有將《出團通知》有效地通知到他,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則解釋說,《訂單》載明2月9日行程開始,指的是航班起飛時間而非集合時間。事實上,集合時間是在2月8日晚上,航班於2月9日凌晨起飛,這在《出團通知》上已明確告知。旅行社還解釋說,《行程單》使用的“第1天、第2天”等表述,第1天對應的並不是2月9日,而是以航班為準。邱先生因自身誤解導致錯過航班,應當自行負責。
  法庭查明,旅行社向邱先生提供的《行程單》載明,第1天行程安排為:“搭乘航班前往長灘島,22:30 ,請於航班起飛前120分鐘到達上海浦東機場辦理乘機手續” ;出行前向旅遊者發送的出團通知則載明:“建議抵達機場時間:2016年2月8日21:00,航班信息:2月9日航班號5J075,起飛時間01:05”。由於該《出團通知》格式在手機客戶端無法顯示,邱先生未能知曉相應內容。
  雙方各有“注意義務”
  近日,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旅行社應退還邱先生旅遊費用27076元;駁回邱先生其餘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陳婷婷解釋判案理由說,將訂單載明的旅遊起止時間、天數與行程介紹的相應信息對比,通常的理解是2月9日對應第1天行程,即當晚抵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被告相關辯稱與訂單信息不符。雖然在出行前的出團通知中,被告明確了到達機場集合時間為2月8日晚,對上述引人誤解的信息進行了糾正與澄清。但因該通知文件的格式無法在手機客戶端顯示,被告也未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告知,致使原告未能獲取該重要信息。被告發布的旅遊產品信息存在引人誤解的內容,之後沒有以合理方式通知原告,違反了其負有的注意義務,對原告未能出行負有主要過錯。
  陳婷婷說,原告作為旅遊者,對於出行信息也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在出行通知書已發出但其並未收到的情況下,原告並未通過其他方式主動了解集合時間、航班信息等,原告自身也有一定過錯。由於涉案旅遊合同已實際解除,主要過錯又在被告,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全額返還旅遊費用。原告的違約金請求,因原告自身也有過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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